本文作者:huangp1489

司法考试等级划分-司法考试等级划分标准

huangp1489 07-09 33
司法考试等级划分-司法考试等级划分标准摘要: 司法证等级有什么区别?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?司法考试后拿的等级证书怎样区分?司法鉴定标准及评定规程?司法证等级有什么区别?四卷每卷150分共计满分600分:1、A证:360...
  1. 司法证等级有什么区别?
  2.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?
  3. 司法考试后拿的等级证书怎样区分?
  4. 司法鉴定标准及评定规程?

司法证等级什么区别?

四卷每卷150分共计满分600分:

1、A证:360分,但学历本科以上

2、B证:360分,但学历为法学专科

司法考试等级划分-司法考试等级划分标准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3、C证四档:

A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;

B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,四川贵州云南甘肃、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、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;

司法考试等级划分-司法考试等级划分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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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5个省所辖县(市、区)合格分数线为310分;

D除上述10省(区)外,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。

4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,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

司法考试等级划分-司法考试等级划分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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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?

1、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;

b. 意识消失;

c.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;

d.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。

2、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;

b.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;

c. 不能工作;

d.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。

3、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,需经常有人监护;

b.仅限于室内的活动;

c. 明显职业受限;

d. 社会交往困难。

4、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,间或需要帮助;

b.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;

c. 职业种类受限;

d.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。

5、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,需要指导;

b.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;

c.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;

d. 社会交往贫乏。

6、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,但能部分代偿,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;

b. 各种活动降低;

c. 不能胜任原工作;

d. 社会交往狭窄。

7、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;

b. 短暂活动不受限,长时间活动受限;

c.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;

d.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。

8、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;

b. 远距离活动受限;

c. 能从事复杂工作,但效率明显降低;

d. 社会交往受约束。

9、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;

b.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;

c.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;

10、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;

b.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;

c.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。

在我国司法鉴定是为了案件的审理,进行鉴定的。这类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有相应的严格规定,规定我国的司法鉴定部门按照这类标准,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。我国的审理部门也应按照这类规定,进行相应的审理,合法的判决我国相关的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司法考试后拿的等级证书怎样区分?

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,经各省(市)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初审通过,并经司法部审核通过后,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:

(1)A类——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,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;

(2)B类——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,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,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;

(3)C类——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,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,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。

取得A类证书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法律执业;持B类证书的人员,可以申请从事律师职业;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,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,无须将B类证书换为A类证书;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了本科学历的,且符合法官法、检察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,根据工作需要,可依法按照程序任命法官、检察官。持C类证书的人员,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。

参考资料: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标准及职业范围

司法鉴定标准及评定规程?

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

1、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;

b. 意识消失;

c.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;

d.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。

2、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;

b.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;

c. 不能工作;

d.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。

3、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,需经常有人监护;

b.仅限于室内的活动;

c. 明显职业受限;

d. 社会交往困难。

4、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,间或需要帮助;

b.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;

c. 职业种类受限;

d.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。

5、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,需要指导;

b.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;

c.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;

d. 社会交往贫乏。

6、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,但能部分代偿,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;

b. 各种活动降低;

c. 不能胜任原工作;

d. 社会交往狭窄。

7、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;

b. 短暂活动不受限,长时间活动受限;

c.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;

d.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。

8、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;

b. 远距离活动受限;

c. 能从事复杂工作,但效率明显降低;

d. 社会交往受约束。

9、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;

b.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;

c.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;

10、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:

a.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;

b.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;

c.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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